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院的教材建设,使教材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二条 教材选用原则:一是适用性、先进性的原则,即选用的教材能反映最新发展水平,同时还要有一定的适用性,能适应高职教育的需要。二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选用的教材不仅理论观点正确,而且能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出高职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特点。
第三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我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优先选用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优秀教材奖、面向21世纪课程、列入教育部规划及教育厅推荐使用的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不得低于80% ;如有以上类型的教材,则不得另选其它类型的教材。
基础课教材应优先选用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教材”或“推荐教材”;其次选用规划统编教材,一般不能选用其它教材。
专业课教材,一般以各专业出版社出版的、纳入国家教材统一征订的各级规划教材为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使用其它教材。确因教学需要而又无规划或统编教材的,方可考虑自编教材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未经学院同意而自行编写、合作编写的教材或自行订购的教材,不予选用。
第六条 基础课原则上每门课程要选用同一种教材。
第七条 各教研室要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同时要参考其他教师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分析、对比,推选出适用的教材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八条 学院每学年将对本学年使用的所有教材进行一次评价,对于评价较差的教材要全院通报,并督促课程所在系(部)在修改教材选用时更换合适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的更换
第九条 凡需更换教材的,由课程所属教研室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教材更换审批表》(见附表五),说明更换教材的原因,由系(部)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四章 优秀教材评选
第十条 为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充分发挥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表彰我院教材建设的成果,学院每两年将举行一次优秀教材(含讲义、电子课件等)的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参照学院有关文件。对于获得优秀教材奖的教材,由学院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材的评选。
第五章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属征订不到或必需补充的教材; 新设专业尚无统编正式出版教材的,可以编写自编教材(讲义)。编者需按规定填写《自编教材(讲义)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教研室同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编写。此项工作于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申报工作,以后申报的将在下一学期受理。
第十二条 主编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两年以上的教学阅历;主审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合作者至少有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编写教材要严肃认真,禁止盗版。若出现因盗版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一律由编写人负责。
第十四条 自编讲义编写完成后,需经教研室组织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对编写教材进行审议评价,认为该教材有高职教育特色或在同类教材中处于优秀水平,方可填写《自编教材(讲义)使用审批表》(见附表二),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将讲义电子稿和一份纸质稿(A4双面打印)交教务处综合科,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此项工作必须在教材使用前一学期的第16周前完成,过期申报的将在下学期受理。
第十五条 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编写并使用的自编讲义及习题册(含实验、实训指导书),在相应的专业班级至少使用一届后,学生反映效果良好,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有关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合同由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编印教材(讲义、辅导资料等)在学生中销售。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有特色高质量的教材编写工作,获得参编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务处填表登记备案,坚决杜绝“挂名教材”和“包销教材”。
第六章 教材的预订和采购
第十八条 为了做好我院教材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每年五月举行一次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的教材招投标会议,确定教材的供给单位并签订教材订购合同。
第十九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和本年度教材选用计划,及时组织本系(部)认真填写《教材征订审批单》(见附表四),包括所选教材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教材书号、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以及使用班级、预定册数等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教材征订审批单》应填写一式两份,由教研室主任及系(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一份系(部)自存,一份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材的预定时间分春、秋两季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供应全院教学用书的唯一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在校学生上课所用教材的订购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订购教材时要遵循“精选、少量”的原则,一般限一届学生用量。
第七章 教材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由教务处发放的教材只供教师授课(含实验、实习、实训)和学生上课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用书需由各系(部)统一填写《教师用书领用申请表》(见附表三),经系(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如果教材版本不变,教师用书应至少使用2年(届)以上,否则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教师选用教材、以及教学检查、专家组听课等需要,申请保留一套该专业配套教材。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生所用教材,教务处及时作好教材发放的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系(部),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教材库集体办理教材发放手续。教材应在学生正式上课前发放完毕。
第二十七条 领取教材时要当场检查,点清书种和册数,发现不符,当场解决。凡发放的教材,除非有质量问题,否则概不退换。因质量问题调换教材的在开学后4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购买教材程序:先到教务处综合科开收款收据,再到财务处交款,凭交款收据到教材库领取教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休学、退学等情况,原则上不退教材。
第三十条 对于留级的学生,如果现用教材与重修以前所用的教材完全相同,原教材可以继续使用,不必重新购买。
第八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订购教材所需经费由学生缴纳教材费和学院垫付资金构成,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缴纳的教材款按“入学时预缴,每学期结算”的办法进行管理。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按“入学通知书”中的有关规定到财务处预缴教材费。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用书、正常的教材报废所发生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九章 过期失用教材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材样品库中凡库存超过4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移交图书馆收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