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jwk 发布时间:2013-04-08 阅读:691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日期内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院医务部门负责。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医务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日期返校,并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者不承认学籍,不得跟班上课。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考核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的考核由教务处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实施课程教学改革的课程在开学三周内上报该课程考核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系()负责,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条例》执行,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采取上机、口试、操作演练和笔试等多种形式。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考核规定:

1.理论课由系(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由系(部)确定,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理论课课程成绩评定:平时占30%,期末占70%(实施教学改革的课程按照已定方案执行)。

2.实践教学考核(实践教学包括一周及以上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施工实习及专项素质教育),均须单独进行考核。实践课课程成绩评定:平时占30%,考核占70%(实施教学改革的课程按照已定方案执行)。

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及达标测试等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凭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体育教学部审查、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或免考,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身体情况安排具有保健性质的活动,按百分制给出考核成绩。

第十条 学生自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在教务处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可替代相近课程考试不及格时的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证明,在征得学生专业所在系同意并签章后,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教务处批准的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需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作业未完成教师授课计划规定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按“取消资格”记录。

第十四条

1.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每学期考试完毕后统计一次,成绩由系(部)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2.学生在校期间,若参加自修、自考或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证书者(必须是国家级证书),经教务处组织专业人员认定后可替代相近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成绩按“合格”字样输入;

3.学生每学期补考后有23门不及格课程并且累计未达到留级或者退学门数,由学生所在系(部)向其发出学业警告并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4.学院在学生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安排对前两年补考后未及格课程进行清考(清考后进行当学年的学籍处理),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只能参加毕业补考,期间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平时表现。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条例》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按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评定积分,并由班主任、辅导员写出评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期末考试后,若有不及格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后一学年仍有4门不及格课程者,应予留级。

第十八条 留级生原则上跟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若本人不同意,可申请退学,学院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按录取专业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学生进入第四学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四年级学生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且前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者可申请转专业;

2.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是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按以下方法办理手续:

1.第四学年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受理学生个人转专业申请,由本人向所在系() 和拟转入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转换专业审批表》,经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可以对学生专业进行调整,但须经学生本人同意,由就业指导中心(校企合作处)在学生毕业当学年第一学期前10周内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文理科学生不能相互转换专业;

4.学生转入我院或从我院转入其它院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生。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应予劝退者。

5.有违纪行为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时,应予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临毕业前一学期一般不得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含留级或试读)期限以在校学习总时间不超过8年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①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各种费用自理;②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治疗,不能滞留学院,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病休学生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所在系(部)和院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已康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复学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根据情况安排到相近专业班级学习。

第六章  劝退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应予劝退,学院出具劝退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本人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者;

2.在校期间经补考后累计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学生在校期间因留级、休学原因造成在校学习总时间超过第二十六条规定者。

第三十二条 因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依照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劝退处理有异议,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劝退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劝退或以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迁回原籍。

2.经确诊患精神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被取消学籍、劝退、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原因被作劝退处理,可申请试读,相关手续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试读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包括各种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能达到学院规定毕业要求,经毕业补考后,仍有6门以下不及格课程者,暂发结业证书。学院允许毕业后一年内对未通过的课程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全部通过者,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能达到学院规定毕业要求,补考后仍有6门及以上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时尚未解除的,按结业生对待,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后持本人申请及用人单位鉴定来学院,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劝退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冲突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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