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试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使学生个人珍惜和利用好重新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会,规范试读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试读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因学籍处理被劝退(不含被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有强烈继续求学的愿望,有决心且自愿通过试读完成学业的学生。凡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条 申请试读学生须在收到学院发布的劝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所在系(部)提出试读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试读资格,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填写《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试读审批表》,由学生及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和学生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学院批准同意试读的学生,必须与所在系(部)签定《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试读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试读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 试读原则上以一年(两学期)为期,实际试读期以学校批准的期限为准,试读期间学生无学籍。
第六条 申请试读的学生,原则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学习,无后续专业者,调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生试读期间的管理
第七条 试读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想品德教育及考核鉴定由所在系部负责。试读期内,学期开学第一周在教务处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对待。
第八条 学生试读期间,若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考试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及教务处认定,其它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认定)发生,应无条件终止试读,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处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试读期间,若在期末考试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应终止试读,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但若学生仍然有强烈的求学欲望,可以申请在试读专业班级的下一级继续试读(在校期间年限不能超过《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试读生应按其试读所在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费,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和困难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试读期满,成绩考核合格以及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鉴定合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试读的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解除试读,恢复学籍,并按试读所在班学生的毕业时间和要求核发毕业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