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jwk 发布时间:2013-04-08 阅读:1066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并给予警告处分,可参加正常补考。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者;

3.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且有明显违纪嫌疑的;

6.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或作其它标记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可参加正常补考。

1.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3.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并给予

记过处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顶撞监考人员。

2.撕毁试卷、答题卡或私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2.辱骂、恐吓、威胁或者殴打监考人员。

3.其它情节恶劣者。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成绩按“作弊”记录,并给予记过处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夹带;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作业本等相关资料;

2.上机考试时携带电子存储设备或利用电子存储设备拷贝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3.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文具、桌面或其他物品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

4.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者;

5.传递纸条者及接受他人传递的纸条者;

6.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该课程成绩按“作弊”记录,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传递或交换试卷者(双方均要处理);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3.发生作弊行为,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成绩按“作弊”记录,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伪造、涂改有效证件,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含在试卷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2.组织作弊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者;

4.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已上交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5.在一学年内考试违纪作弊两次或者在校期间累计考试违纪作弊三次者;

6.其它情节特别恶劣者。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对于考生作弊所用材料、工具应予以暂扣,对于考生私人物品应当场出具收条;

第十条 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被举报学生,经考试组织系部与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处理),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终止违纪学生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的总分栏填写“作弊”或“违纪”字样。

2.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表》和《监考情况记录表》。将学生作弊的物证材料粘贴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表》左上方(不能粘贴的报送考试组织系(部))。

3.将试卷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表》及时交考试组织系(部)。

第十一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程序处理。巡视人员将考场违纪作弊情况填写在《考场巡视日志》上。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系(部)及时对学生违纪或者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复核,依据本办法填写《系(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汇总一览表》在1日内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对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进行张贴通报。

第十三条  违纪作弊学生的学籍处分由教务处参照系(部)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草拟处理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学生所属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并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所有学生,学生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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